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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出国打工女逃岗被遣送回国 遭委派方索赔20万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3-12-28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来源:半岛晨报


  在赴日出国打工期间,张丹擅自离开,大连委派方赶忙向日本警方报警,后被找到的张丹被遣送回国。委派方以张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律师提醒广大出国劳务者,要有契约意识,遵守合同,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要学会如何维权。
 
案例 出国打工期间女员工逃离岗位被遣送回国
 
张丹是辽宁盘锦人,丈夫沈玉国在日本出国打工多年,并且买了房子,所以她也想办理出国劳务,到日本干活,还能和丈夫团聚。
 
2012年10月19日,张丹和大连一家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公司”)签订了《赴日技能实习派遣合同》,由国际合作公司派遣她到日本一家公司,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工作。而就在合同签订前3天,张丹的父亲张力给国际合作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张丹在日技能实习期间不脱岗,不擅自出走,否则将赔偿20万元违约金。同时,张力承担违约连带担保责任。
 
今年4月3日,国际合作公司办妥了所有手续,张丹飞往日本,进入一家水产公司干活。但在2个月后,也就是6月9日,张丹突然从所在的水产公司“消失”。日本水产公司发现后,大连国际合作公司及日方监理团体立刻向日本警方报了案,并向日本札幌入国管理局报告,还委派多人展开寻找。6月17日,在日本户田市的沈玉国住所,工作人员找到了投奔丈夫的张丹,随即张丹被遣送回国。
 
张丹回国后,随即被国际合作公司起诉到中山区法院,称张丹出走期间,公司委派人员查找,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要求按照当初合同约定,赔偿公司20万违约金。张力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赔偿一事儿,张丹承认自己违约,但她丈夫在日本挣的钱都买了房子,欠了很多的钱,负担很重,20万违约金太高,系霸王条款,自己愿意赔偿2万元。
 
工资低
 
对于自己擅自出走,张丹表示,出国务工前国际合作公司承诺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算上加班,每月可以挣到1万。可是到了日本,发现每天都干不上8小时的活,一个月工资才8万日元 (约合1300元人民币),远远低于出国务工前的承诺。
 
睡通铺
 
生活待遇也有很大差别。出国务工前承诺是2人一个房间,可是到了日本,发现是8个人的大通铺。
 
挨欺负
 
更重要的是新员工会受到老员工的欺负和责骂。 “出走前一天,我和老员工吵了一架,而管理人在调解纠纷时向着老员工,使得我无法工作,才去找我丈夫的。”张丹说,她在丈夫的劝说下,本想回去工作,这时被公司的人找到了,强制要求她回国。
 
案例 超市偷钱包被警察当场抓住
 
来自普兰店的赵月,今年41岁。 2010年3月,她与大连一家国际货运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委派她到日本北海道出国打工。她向公司交了手续费25000元,招聘费5000元,保证金2万元。
 
合同中约定,赵月在日本期间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而被开除,除了自己承担回国机票外,还要赔偿公司30000元损失。
 
2011年3月,工作满一年后,赵月又和日本公司续签了两年合同,继续在日本工作。但在2012年2月,在北海道的一家超市内,赵月因为偷钱包被日本警方当场抓获,随后被遣返回国。
 
为了处理赵月一事儿,公司派2名员工赶赴日本,机票钱花了10580元。还垫付了3640元的机票钱,将赵月带回国内。在出国半年左右,赵月得知公司当初收自己的合计5万元有多处违法,要求公司退款。“公司开始称第一年发工资时一次性结清,可后来一拖再拖,找各种理由拒绝。”她说,于是回国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回不合理收费。可公司也“一肚子委屈”,称因为赵月偷盗被遣返,给他们造成了损失,当即提出反诉,要求赵月赔偿公司各种损失6万余元。
在赴日打工期间,张丹擅自离开,大连委派方赶忙向日本警方报警,后被找到的张丹被遣送回国。委派方以张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律师提醒广大出国劳务者,要有契约意识,遵守合同,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要学会如何维权。
 
判决
 
两人均因违约被判赔偿损失
 
日前,中山区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张丹一案中,因为擅自脱离岗位,导致公司派人到日本寻找,中国境内差旅费8830元,日本差旅费18万日元,并向日本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7万日元,合计人民币8.6万余元。同时为参与诉讼,共花费律师费、公证费等9460元。综上,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最终判定张丹赔偿公司违约金96364元。张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赵月一案中,出国劳务应遵守当地法律,赵月偷盗钱包导致被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赵月偿还公司赴日机票钱10580元,以及公司为其垫付的机票钱3640元。而公司违规收取2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招聘费,也需返还给赵月。
 
提醒
 
出国打工要有契约意识
 
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红表示,出国劳务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看其中是否有不合理条款、收费。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有契约意识,遵守合同,否则一旦违约,将承担赔偿责任。
 
出国劳务者要有维权意识。高红律师称,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出国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务人员,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合同中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劳动报酬、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出国劳务人员的合同时对出国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11类事项,皆为合同的必备事项。
 
规定
 
劳务公司要负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还规定,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负三个层面责任:
 
1.有责任协助出国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
 
2.出国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协助出国劳务人员穷尽了合法的手段后,出国劳务人员仍然没有得到赔偿或者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出国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出国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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